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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2024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听力试音、诚信参考、注意事项等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0 16:56 来源:教务处 点击率:

校内各考生:

2024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将于12月14日在新葡萄举行,为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听力试音

考生应做好考前准备,提前熟悉考场,试听调频收音机(带耳机),检查电池电量是否充足。试听时间为12月11日(周三)下午13:00至16:00。星湖校区和红河校区A区调频频率为99兆赫,红河校区B区调频频率为107兆赫。

二、注意事项

1.考试时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进入考场,如2B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严禁手机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否则按作弊论处。

考生若携带与考试无关的其他物品,只能放在考场外且学校及监考教师不承担保管义务,物品丢失自行负责,如果带入考场将按相关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2.入场须两证俱全:准考证和身份证,缺一不可,证件不齐导致不能入场参考的责任自负。(如果身份证丢失,必须用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的临时身份证明替代,电子身份证无效)

3.为高效利用考试场地资源,杜绝报名后无故不参考等占用和浪费教学资源的现象,凡无故缺考考生不允许下次报考(停考一次),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缺考,须提前报所在学院教学办备案,考试结束一周内将学生汇总表以学院为单位(“四六级缺考考生备案汇总表-试用版”在教务处网页“服务与下载”处下载,网址:9455澳门新葡萄娱乐场大厅教务处 (cqwu.edu.cn))提交教学运行科刁老师处。

三、诚信教育

考生及相关人员考前需观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宣传片》,诚信参考,杜绝违纪作弊。校园网影像文理观看地址:http://218.194.176.93/resource.html?cateid=14&stationID=1&resourceid=2152&ispirvate=false

四、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9455澳门新葡萄娱乐场大厅学生违纪处分办法》《9455澳门新葡萄娱乐场大厅考试违规处理办法》《9455澳门新葡萄娱乐场大厅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考生参加各级各类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如下。

(一)《9455澳门新葡萄娱乐场大厅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学生在各级各类考试、课程考核中违纪的,给予以下处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调整座位的,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或在考场内外无故逗留并高声喧哗,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给予记过处分;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5.对他人无故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6.拒绝出示学生身份证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7.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谋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等考试违纪情形,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9455澳门新葡萄娱乐场大厅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学生在各级各类考试、课程考核中作弊的,给予以下处分:

1.组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4.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在校期间有两次考试或考核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其他严重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除另有规定外,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以上考试作弊情形,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8.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以上考试作弊情形,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在校就读的学生在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时有作弊或参与作弊行为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开除学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代考和请人代考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考试违纪或作弊,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获得的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它学业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9455澳门新葡萄娱乐场大厅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重文理教〔2019〕44号)文件规定:“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六)凡违规、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作出处理。

附件:《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违规行为的认定


教务处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