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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2024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口语考试(简称CET-SET)将于11月23至24日举行。为做好认真备考、诚信参考,切实防止违纪作弊等不良现象发生,现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口语考试准考证打印、诚信参考、注意事项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准考证打印
口语考试考生应提前在报名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考生入场
1.入场时间:提前30分钟进入候考室(格致-A407),提前10分钟进入正式考试机房(格致-A401),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退场,考试正式开考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不能参加其他场次的考试)。
2.考试必须携带的证件: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特别说明:校园一卡通、学生证不能算作四、六级考试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注意事项
1.考生沿指定通道进入候考室后,应完成签到、核查证件、观看考试操作指南,室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喧哗,不得随意操作候考室相应设备。
2.考生进入考试机房时随机入座,按系统提示、监考教师指令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登录、测试设备、作答,考试结束后经监考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沿指定通道退场),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且成绩无效。
3.考试期间系统出现突发问题时,考生须及时举手示意,待系统管理员和监考教师处理。
4.禁止携带的物品:不准携带书包、任何书籍、笔记、纸张等,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无线接收、传送设备)以及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四、诚信参考提示、考试纪律及相关规定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听从监考教师安排,请各位考生诚信参考、以良好的心态认真备考,预祝各位考生取得好成绩。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9455澳门新葡萄娱乐场大厅学生违纪处分办法》、《9455澳门新葡萄娱乐场大厅考试违规处理办法》、《9455澳门新葡萄娱乐场大厅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考生参加各级各类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如下。
(一)《9455澳门新葡萄娱乐场大厅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学生在各级各类考试、课程考核中违纪的,给予以下处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调整座位的,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或在考场内外无故逗留并高声喧哗,故意扰乱考场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给予记过处分;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5.对他人无故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的,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6.拒绝出示学生身份证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7.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谋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等考试违纪情形,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9455澳门新葡萄娱乐场大厅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学生在各级各类考试、课程考核中作弊的,给予以下处分:
1.组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4.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在校期间有两次考试或考核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其他严重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除另有规定外,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以上考试作弊情形,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8.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以上考试作弊情形,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三)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在校就读的学生在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时有作弊或参与作弊行为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开除学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代考和请人代考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9455澳门新葡萄娱乐场大厅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重文理教〔2019〕44号)文件规定:“在校期间考试作弊的”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特别提醒:严禁手机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否则按作弊论处!!!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违规行为的认定
教务处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